17世纪,民族立法已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式被罗
来源: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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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1
一位支持旧制度的同时代的德意志作家曾说:“目前的情形让人们普遍感到痛苦,时不时地还让人鄙视。可奇怪的是,现在人们对于所有旧的东西都持有偏见。新的观念出现在家庭内部,混乱了家庭秩序。甚至是家庭主妇对古老的家具也变得忍无可忍。”然而,德国与当时的法国一样,社会一片繁荣,蒸蒸日上。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而且这一点堪称点睛之笔:一切有生气的、活跃的、创新的事物都来自新的根源,不但新而且与过去的一切相对立。如今的皇室与中世纪的皇室毫无共同之处,享有的特权,拥有的地位,带有的精神,激发的情感都不相同;国家的行政机构建立在地方权力的废墟之上,并向四方蔓延;官吏等级制度逐步取代贵族统治。所有这些新的权力都按照中世纪闻所未闻或拒绝接受的准则和方法行事。
实际上,它们关系到中世纪人们一无所知的某种社会状态。在英国,人们第一印象或许认为欧洲古老的政体依旧繁荣昌盛,一切如故。但是如果抛开那些旧的名称和形式,不难发现自17世纪始,封建制度已经基本废除,各个阶级互相融合,贵族阶级消失,贵族政治已经开放,财富变成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税人人平等,出版自由,辩论公开。所有这些新的原则在中世纪社会从未出现。新事物逐步巧妙的渗透到旧有的封建秩序之中,使之免于瓦解重获新生,在保有古老形式的同时,注入新的活力。17世纪的英国已经完全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只有一些中世纪的遗迹在其内部保存下来。为了能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内容,有必要看看法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情况,因为我敢说无论是谁,如果只对法国本国进行研究和观察,根本无法理解法国大革命。[1] 罗马法在德国的威力——罗马法用以取代日耳曼法的方式在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了德意志法学家主要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那个时候,大多数的法学家都离开德国前往意大利求学。
尽管这些法学家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但他们却负责解释和施行法律。即使他们不能废除日耳曼法,他们至少会对其进行曲解让它符合罗马法的框架。他们把罗马法应用到一切与查士丁尼法典沾边的地方(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皇帝,527-565年在位,在位期间政治经济成就卓越。其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地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译者注)。因此,他们将新的精神和新的做法引进民族立法,对它进行逐渐改造,最终变得面目全非。到了17世纪,民族立法已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式,也就是说日耳曼法已经徒有其名,实际上已经完全被罗马法所取代。有理由相信,法学家们的行径让旧日耳曼社会许多阶层的状况变得恶劣,特别是农民;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原本已经成功地拥有全部或部分自由,全部或部分财产,可因为法学家们把他们与罗马农民和世袭租户迂腐的等同起来,他们失去了原有的一切。民族立法的逐渐变化和人们对它无济于事的反对在符腾堡的历史上异常明显。从1205年符腾堡伯爵领地诞生到1495年符腾堡公国建立,其立法体系完全是土生土长,由习惯法、城市或领主法庭制定的地方法和三级会议所颁布的法规构成。
只有教会事务由外来法令处理——教会法。从1495年开始立法体系的性质发生改变:罗马法开始渗透。在国外学校学习法律的学者,人称博士,开始进入政府,掌控高等法院的要职。从整个15世纪早期到中期,与当时的英国一样,政治社会一直发动反法学家的斗争,但结果却迥然不同。在1514年蒂宾根议会及随后的议会中,封建主义的代表和城市议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议。他们攻击法学家,因为他们闯入了所有的法院,改变每一条习俗和法律的精神和文字。开始的时候他们似乎占据上风,从政府得到承诺,今后一定会从贵族和公爵领地挑选有名望的开明人士进入高等法院,而不是博士;并成立由政府官员和三级会议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起草一部全国通用的指导性法典。简直白费力气!最终在不久之后罗马法将民族立法从大部分立法中彻底清除,并在这片民族立法成长起来的土地上落地生根。一些德国历史学家把外来法对土生法的胜利归结为两个原因:首先,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古代语言和文学运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族天才智力成果的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