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生态伦理内源性资源当代价值研究
【摘要】面对当代全球生态危机,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及一切生命体权利和安全的绿色犯罪学立场出发,面向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资源,从“万物平等”原始自然观、“敬畏自然”自然崇拜以及尊奉“和谐共生”的民族习惯法中发现并提炼民族生态伦理思想。以自然体内在价值论、敬畏生命、天赋权利论等绿色犯罪学基础理论论证世间自然体的平等性,提出“生态正义观”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和矛盾。重新解读民族生态伦理资源当代价值和功能,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为绿色犯罪学价值导向,以积极预防观为生态环境犯罪应对策略、民族生态伦理实践为法律实施辅助,从而实现民族生态伦理资源在现代社会的展开,为民众提供生态环境本体性安全保障。
【关键词】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观;绿色犯罪学;生态正义;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作者简介】魏红,女,山东阳谷人,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文献采辑、研究与利用”(项目编号:16ZDA156);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项目:西南山区环境犯罪惩治研究--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运用(项目编号:2018jd020)的阶段性成果。
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资源是建立在传统宗教信仰、民俗、习惯法上的地方性知识,具有传承久远的历史、坚固的群众基础和不可挑战的权威性,从遥远的先民时代至今,对少数民族群众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仍发挥着积极的调适作用,并与现代绿色犯罪学核心伦理价值观具有高度契合性。而绿色犯罪学兴起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不同文化、传统间的思想、经验交流”,融合不同民族、文化的力量形成生态安全保障合力。同时,由于我国近现代环境法律规范乃是“西学东渐”的结果,以西方环境法治理念为内核的环保法律制度要在我国“生根发芽”“落地开花”,只有立足国情吸纳本土性资源、结合内源性生态伦理理念,才能形成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因此,在不违背法治统一原则下吸纳少数民族内源性资源,在绿色犯罪学视域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生态伦理资源对国家生态法治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司法意义。
一、绿色犯罪学缘起及其价值基础:反思人类中心主义之上的“生态正义观”
德国哲学家萨克塞认为,在人类与自然千万年相伴过程中,二者关系历经“从敌人到榜样,从榜样到对象,从对象到伙伴”的曲折变化过程。于是,当环境问题愈加突出、社会开始认真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时,绿色犯罪学作为一种观点或方法应运而生。美国学者迈克尔·林奇(MichaelLynch)1990年首次提出“绿色犯罪学”概念,认为在对世界本源、自然关系以及人类自身重新认识的基础上,犯罪学研究范围必须容纳与生态环境、人类和动物之间依赖关系紧密的犯罪和危害。绿色犯罪学从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分析生态环境犯罪,不仅是对环境问题的讨论,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新的犯罪学立场,即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安全,还包括非人类物种的权利和安全以及生态系统平衡,体现了生态正义观念。
(一)重新认识世界本源、自然以及人类自身
在世界本源认识问题上,几千年来,西方哲学文化传统始终围绕着“人为万物中心”思想而展开。从古希腊时代以人为衡量和认识万物的尺度和标准开始,经过亚里士多德对万物存在的理由是以供奉人类生存为目的的推演,到德国古典哲学代表康德对“人即为目的本身”的逻辑论证,一直延续至现代非理性主义代表在推翻一切传统文化上提出的“超人”“新世界观”(尼采)中,仍然是以“最能体现生命意志力”的“人”为世界本源和中心。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并由此而引发人类过度张扬的能动性,在西方工业文明发展中已使得地球满目疮痍,给世界敲响了警钟,引发人类反思。环境主义者亨利·梭罗提出宇宙万物为统一体,彼此相互联系、和谐发展,主张所有物种一律平等的世界观。著名生态中心论者利奥波德认为,“如果从生态学角度诠释历史,我们就能知道,人类只是生物群落的一个组成部分”,《地球母亲权利世界宣言》起草人科马克·卡利南也提出:“我同时既是我的家庭的一员,也是我所栖居的流域生态系统共同体的一员。”因此,现代环境保护学者将自然界视为一个联系的“生物共同体”,认为自然界、“生物共同体”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态系统,人类仅是“生物共同体”中一员而已,应遵循生态系统法则而不能凌驾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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